台北縣一名父親遭12歲的女兒控訴,45天來在飲料中下藥,以按摩之名趁機前後強姦她40次,檢察官以加重強制性交罪起訴求刑30年。但法官審理時發現,
女童雖內褲和肛門附近都沾有父親精液,但陰道內未驗出精液反應,認為證據不足判處父親無罪。女童無法接受哭求法官:「把爸爸判刑,別讓他再害人!」承辦檢
察官也氣到紅著眼說:「判決脫離社會現實!」
檢察官氣憤的表示,少女偵查審理證詞始終一致,且還和法官表示,父親性侵時都帶有保險套,法官以此為由判決無罪,讓人不敢相信。律師王師凱認為,判決乍看之下難被大眾接受,但強姦的前提是性器官須插入體內,若法院採嚴格的直接證據要件,判決結果說得通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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